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超瀛贸易有限公司、广州理想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奥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州理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理想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李挺、王婷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1民初10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市超瀛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清偿借款本金155245030.86元、利息2068733.91元、以及罚息、复利(罚息以17129万元为本金从2018年3月31日计至2019年4月19日,以155245030.86元为本金从2019年4月20日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525%计付;复利以1861758.91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21日计至2018年3月30日,以2068733.91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31日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均按年利率6.525%计付);二、被告广州理想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奥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州理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理想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李挺、王婷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被告广州市超瀛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州理想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奥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州理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理想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李挺、王婷承责后,有权向被告广州市超瀛贸易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8190元,由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负担1190元,由被告广州市超瀛贸易有限公司、广州理想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奥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州理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理想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李挺、王婷共同负担957000元。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企业文化 - 中化新网,澳门精准资料大全正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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